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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運動部修訂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」一案,請查照。

一、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」第3條、第5條及第4條附表1至附表3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以運競(六)字第1150302433A號令修正發布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law.sports.gov.tw)下載。
三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本部競技運動司徐小姐,電話:(02)8771-173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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